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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事?河南未婚女子领证时 发现自己已与5男子同时结婚

时间:2020-01-02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原标题:《未婚女子领证时发现自己与5男子同时结婚,其中一“丈夫”已死亡》

  来源:大象新闻

  大象新闻记者 关新耀 文图

  驻马店的尚俊俊和男友王新平去领证,来到民政局不到20分钟,他俩就傻眼了。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反复查询确认,尚俊俊有5次登记结婚记录,并且同时保持着“正常婚姻状态”。这5次“正常的婚姻登记”显示,尚俊俊在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分别在安徽、内蒙古等省份和孟某、尹海龙等5人结婚。尚俊俊和男友不能登记结婚。

  郁闷之余,更让两人想不通的是,“她”是怎样变成了“我”,背后到底谁在冒用信息?为啥自己一个人的信息能被登记结婚五次?究竟还有多少自己说不清道不明的事情发生……连日来,大象新闻记者进行了深入调查。

  1年被结婚5次 未婚女子成了5个男子的“妻子”

  尚俊俊是驻马店驿城区一家公司的职员,37岁的她和男朋友王新平经历了十几年的爱情长跑后,终于走到了一起。今年11月份,两个人还没来得及办理结婚证,就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邀请亲朋好友在当地举办了婚礼。王新平告诉大象新闻记者,“在我们这儿领不领结婚证大家不知道,只要是办了酒席,大家都默认算是结婚了。”

  12月10日上午,尚俊俊和男友王新平一起来到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我们本来想在11月11号那天结婚,结果男朋友有事情给耽误了,这又让人算了个好日子,我们才过来领证。”当尚俊俊把身份证递给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时,却被告知无法办理登记手续,经过查询,尚俊俊竟然和5名男子办理过结婚登记,并且都处于正常结婚状态。

  王新平听到工作人员给出的答复之后,当场就懵了,他和女友尚俊俊认识十多年来,从没有见她和其他男子有染,更不可能会登记结婚。王新平当场就提出了质疑:“这是俺俩认识时间长,我对她还是知根知底的,要是给我介绍的女朋友,俺俩肯定在民政局里当场分手。”

  经过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反复确认,输入尚俊俊的身份证号,电脑系统自动关联出她5名男子的结婚登记信息。分别是2004年9月21日和山东省的孟某伟、2004年11月2日和河北省的杜某涛、2004年12月17日和河北省的王某、2005年6月23日和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的尹海龙、2005年7月19日和江苏省的沈某锋登记结婚。

  驻马店公安局:应该去事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5次结婚登记信息集中在2004至2005年间,其中2005年不到1个月的时间,有两个不同的省份出现尚俊俊的结婚登记信息。

  尚俊俊告诉记者,2004年到2005年之间,她一直待业在家,并没有出过远门,自己的身份证也从未丢失过,和她登记结婚的这5个男人,她也一个都不认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他们到相关部门咨询。

  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给出的答复是,尚俊俊的5次登记结婚信息并不是在他们这里办理,而且他们也无法查询到夫妻双方更加详细的登记信息,要想彻底弄清楚,只有去这5人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才可以查到相关信息。

  随后,尚俊俊又到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派出所进行报案,民警说,他们不予受理,应该去事发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她”是怎样变成了“我”,究竟是谁盗用了我的个人信息

  12月16日下午3点,大象新闻记者和尚俊俊及其男友王新平一起来到了安徽省阜阳界首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通过查询后再次证实尚俊俊的5条结婚登记信息。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显示,申请人男方名叫尹海龙;提供证件材料一栏中显示,结婚登记日期为2005年6月23日,最后一栏里还有夫妻双方的签字和指纹,并附有一张结婚证照片。“这女的都不是你。”在场的工作人员都一致认定,照片上的“尚俊俊”并不是在场的尚俊俊。

  工作人员发现,“尚俊俊”当年办理结婚登记信息时,使用的是15位的第一代身份证,而尚俊俊现在使用的18位二代身份证关联到了“尚俊俊”的结婚登记信息。“这么跟你说,不一样也正常,人家的是15位的,你这是18位的,不一样不是正常嘛。”工作人员坚称两个尚俊俊是不同的两个人,极有可能是15位身份证重号导致的,他们没办法消除掉“尚俊俊“的结婚登记信息,“这又不是你的档案,你凭什么给人家取消掉呢,你给人家取消掉了人家还不愿意呢。”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说,他们的系统里只能查到一张结婚证照片,其他详细的身份信息得去调当时的原始档案。

  除了照片不同其他个人信息一模一样 界首市公安局:无法立案调查

  到底是前15位数字重号,还是另有蹊跷,尚俊俊又来到了界首市档案馆。原始材料包括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有夫妻双方笔迹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以及夫妻双方的身份证与户口本的复印件。尚俊俊惊讶发现,“尚俊俊“的身份证和户口本,除了照片不同之外,其他个人信息竟然和自己的信息一摸一样,就连籍贯也相同。

  尚俊俊拨通母亲的电话后得知,父母年轻时就离开了老家南阳市淅川县,来到驻马店定居,她从小就在驻马店出生,父母也没有提及过她的籍贯是南阳市淅川县,“不是今天来查的话,我根本不知道我老家还是淅川的,以前用户口本我也没在意过。”

  12月18日上午,尚俊俊带着从界首市档案馆查询到的原始资料,再次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同一个地址、同一个信息,不一个照片,这是咋回事儿呢?我们不知道。”工作人员称,当年的民政内部系统还没有实行全国联网,他们看不到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信息,只要没在当地登记注册过,夫妻双方持身份证和户口本就能登记结婚。

  “举一个例子,你的身份信息是冒用另一个人的,你的照片是人家的信息,我们不会知道你是冒用的,我们审查年龄也够,肯定会给你办,我们这个程序审查是合理的。”工作人员表示,证件真伪他们无法进行核实,建议尚俊俊报警处理。界首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称,他们无法立案调查,理由是尚俊俊是驻马店人,应当在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他们来配合调查。

  丈夫死亡,尹海龙父亲称“尚俊俊”涉嫌骗婚

  (尹海龙父亲)

  假的“尚俊俊“究竟是谁,又为何要冒用她的个人信息与尹海龙登记结婚,根据界首市档案馆查询到的尹海龙身份证复印件住址,大象新闻记者随着尚俊俊来到了安徽省界首市光武镇关胡行政村。

  尹尧村口一位妇女透露,他们村里确实有一名叫尹海龙的男性青年,但是已经去世四五年了。另一位村民说,尹海龙个子在1米85以上,走起路来一摇一晃,四五年前因为得了重病不治身亡,两年前尹海龙的母亲也去世了,家里只剩下他的父亲一个人,平时也不经常在家。

  (尹海龙家)

  经过多方打听,尚俊俊和大象新闻记者见到了尹海龙的父亲尹相民。尹相民说,2005年6月份,他曾经托当地媒人给儿子尹海龙介绍媳妇。当时,一名自称在光武镇干过活儿的男子,带着 “尚俊俊“来到尹相民家里,“那女孩儿说她老家是驻马店的,那个时候要一万块钱,只要给介绍人一万块钱,就不让女孩儿走了。”这名男子自称是“尚俊俊”的舅舅,家里条件不是太好,到了结婚的年龄,就想找个人家把姑娘给嫁出去。

  看着这登门拜访的一男一女,尹相民心里也直犯嘀咕,他怕遇到骗婚的人,给了钱就有可能找不到人,尹相民提出先让尹海龙和”尚俊俊“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等拿到结婚证后,再把一万块钱彩礼钱交给“尚俊俊”当嫁妆。

  当年6月23日下午,尹相民带着尹海龙和“尚俊俊”一起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成功领取了结婚证。“尚俊俊”的出现让尹相民一家很是欢喜,夫妻二人商量去一趟驻马店市找到“尚俊俊”的母亲,上门当面提亲,“我得见到人家娘啊,要不然不同意了咋办。”说完这些话,“尚俊俊”就被自称是她舅舅的那名男子给带走了,连一万块钱彩礼钱也没顾得上拿。

  担心:婚姻记录该咋消除?事情真相到底如何?

  尹相民仔细辨认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尹海龙与“尚俊俊”的照片后,确定照片中的女子并不是尚俊俊,“那不是你,她比你脸长。” 尹相民回忆称,当年的事儿他也觉得很蹊跷,办完结婚登记后,“尚俊俊”就没有了踪影。由于尹相民并没有遭受经济损失,所以也就没当回事儿,也没有去报警。但尹相民承诺,如果有人来调查这些事儿,他愿意作证,把当年的事情讲清楚,不会再让尚俊俊背黑锅。

  了解清楚事实后,尚俊俊又来到了界首市公安局光武派出所,值班民警以同样的理由拒绝立案调查,只提供了一份尹海龙的死亡证明,上面写着:2013年03月15日死亡,特此证明。

  尚俊俊告诉大象新闻记者,目前她最发愁的就是如何去消除其他4个省份的婚姻登记记录。“光在界首市都消除不了登记记录,其他省份的我该怎么办,万一要是有人用我的个人信息去骗婚,或者是去诈骗的话,那我不得冤枉死啊。”让她和男友更加担心的是,这些事背后,真相到底是什么?到底还有没有其他冒用自己身份的事儿?

  律师: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遇到这样的事情,到底该怎么处理?相关部门是否有责任?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表示,如果民政部门有系统内登记错误,那么,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人员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办理婚姻登记时,登记人员需对当事人所递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但由于当时各省份婚姻登记尚未联网,民政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无法联网查到此前是否有在其他省市办理过婚姻登记。因此,如果婚姻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其现有的技术条件下按操作规范要求,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对登记的工作人员是应当免责的。

  付建称,我国《婚姻法》列举了四种无效婚姻的情形,即(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法律只规定了4种婚姻无效的情形,因此,对于冒用身份信息结婚,从法律上来讲是有效婚姻。对于婚姻登记身份被冒用,伪造身份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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