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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基金涉房企项目承诺最低收益 被行政处罚

时间:2019-08-27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8月13日,广东证监局披露对广东恒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基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恒信基金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恒信基金未按照规定办理广东恒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以下简称恒佳股权)备案手续。

  二、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恒佳股权在深圳碧桂园项目的合伙协议约定,“本合伙企业应每年以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为基数,按照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低于10%)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计付预期收益”“本合伙企业应每年按普通合伙人广东恒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缴出资额为基数,按照6.2%固定利率向普通合伙人广东恒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付预期收益”。上述约定内容实质上是向投资者承诺约定最低收益。

  三、未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要求

  恒信基金作为恒佳股权的基金管理人,在进行深圳碧桂园项目募集时,没有采用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没有让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也没有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四、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恒信基金在对恒佳股权深圳碧桂园项目资金募集时,没有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恒佳股权进行风险评级。

  五、未及时报告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

  2017年4月28日至立案调查日,恒信基金先后发生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高管人员信息变动,但恒信基金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和更新。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伙协议、高管任职文件、备案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恒信基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钟优西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恒信基金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二、对钟优西给予警告,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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